2026年5月法规月报
热点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统筹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优化审批服务、严格生产管控、整治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等4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坚持“三个聚焦”,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全链条治理和能力建设。要求各地切实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审批、生产、销售以及营销行为等全过程、全环节入手,落实落细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全链条穿透式监管。重点围绕市场秩序治理,严厉打击直播带货、私域营销等领域虚假夸大宣传问题;突出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将维护老年人这一保健食品最重要的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专项行动的核心内容;明确持续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多种形式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理性健康消费。首次明确提出推动行业提升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加强保健食品企业能力建设,通过实施“双进双升”工程、“互联网+AI监管”等创新手段,全面提升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6/art_c944f6167f55450cbeb7c306c186afcd.html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广告内容管理,明确“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等内容,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完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事项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加强网络直播广告监管,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衔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明确“三品一械”直播广告监管规则,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2a99498546434468b1fada4203fdc7ce.html
目录
一、国内政策法规
二、食品标准
三、国外政策法规
一、国内政策法规
【通用基础】
1. 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25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统筹保健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围绕优化审批服务、严格生产管控、整治市场秩序、推动高质量发展等4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坚持“三个聚焦”,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全链条治理和能力建设。要求各地切实督促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从审批、生产、销售以及营销行为等全过程、全环节入手,落实落细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全链条穿透式监管。重点围绕市场秩序治理,严厉打击直播带货、私域营销等领域虚假夸大宣传问题;突出保障老年群体消费权益,将维护老年人这一保健食品最重要的消费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专项行动的核心内容;明确持续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多渠道、多途径、多形式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理性健康消费。首次明确提出推动行业提升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加强保健食品企业能力建设,通过实施“双进双升”工程、“互联网+AI监管”等创新手段,全面提升保健食品行业质量安全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https://www.samr.gov.cn/xw/sj/art/2026/art_c944f6167f55450cbeb7c306c186afcd.html
2.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28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通知,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整治行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突出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销售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主体包括网络食品销售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营销人员;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广告活动主体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和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https://www.samr.gov.cn/tssps/sjdt/gzdt/art/2026/art_a83845b75dcf41b7974f3c40449881b3.html
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29日)
2026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守护成长”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方案聚焦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出严格生产许可准入、加强培训考核、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管控、规范委托生产、严格标签标识管理、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多方协调联动等措施。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8e8153a598814048839facaedcfc9162.html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14日)
2026年5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规定》主要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基准的制定与适用、裁量阶次及适用情形、裁量因素判定标准等内容;规定细化了不予、减轻、从轻、一般、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明确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认定标准,并对裁量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作出规定。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62a741ce270644249a54aeeced2f6f81.html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关于加快反馈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有关信息的通知(2026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 5月6日)
2026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发布加快反馈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有关信息的通知,产品包括氨基酸片、白藜芦醇灰树花灵芝软胶囊、蜜蜂堂牌枸杞蜂蜜、食源牌葛根五味子枳椇子牛磺酸肽片、胶原蛋白片、葛根桑叶铬酵母胶囊、牛初乳加钙咀嚼片、禾韵®蓝莓枸杞洋参片、芦荟软胶囊等。
https://www.cfe-samr.org.cn/sldt/gggs/202605/t20260506_6490.html
【三新食品】
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新增D-阿洛酮糖、马黛茶叶(后更名为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8日)
2026年5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新增D-阿洛酮糖、马黛茶叶(后更名为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D-阿洛酮糖以果糖为原料,经允许使用的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国家卫生健康委2026年第1号公告,其来源为枯草芽孢杆菌 Bacillussubtilis,供体为根癌农杆菌C58 AgrobacteriumtumefaciensC58)催化转化,再经脱色、分离、提纯、结晶、干燥等工艺制成,与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4号公告批准为新食品原料的D-阿洛酮糖具有实质等同性,终止审查。同意马黛茶叶(后更名为巴拉圭冬青叶(马黛茶叶))增加使用范围到饮料,终止审查。
https://slps.cfsa.net.cn/xwfb/gzcx/PassFileQuery.jsp
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公开征求乳糖-N-四糖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月20日)
2026年5月2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征求乳糖-N-四糖等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20日。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乳糖-N-四糖新增生产菌种大肠杆菌 K-12 DH1 MDO。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扩大适用范围至加工坚果与籽类(0.2 g/kg)、糕点(0.2 g/kg)、饼干(0.2 g/kg)、复合调味料(0.2 g/kg)、膨化食品(0.2 g/kg)。纽甜(又名N-[N-(3,3- 二甲基丁基)]- L-α- 天门冬氨-L-苯丙氨酸 1-甲酯)扩大使用范围至方便米面制品(仅限调味面制品)(0.2 g/kg)。酪蛋白磷酸肽扩大使用范围至调制乳粉(≤12.8 g/kg),除13.01~13.05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仅限运动营养食品)(≤ 200 mg/日)。索马甜(发酵法)、低聚半乳糖增补质量规格要求。
https://cfsa.net.cn/spaqbz/xzxkzqyj/2026/16805.shtml
3.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牡丹籽油等1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27日)
2026年5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牡丹籽油等16种“三新食品”。新食品原料牡丹籽油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显齿蛇葡萄叶多酚推荐食用量≤470 毫克/天(以总多酚含量 85 g/100 g 计,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乳及乳制品(调制乳和风味发酵乳0.5 g/kg,乳粉及调制乳粉按照冲调后液体质量折算,干酪、再制干酪、干酪制品、炼乳按照生乳原料倍数折算),饮料类(液体饮料≤50 mL包装5 g/kg,51~500 mL包装0.5 g/kg,固体饮料按照冲调后液体质量折算),果冻(8 g/kg),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8 g/kg),糖果(25 g/kg),冷冻饮品(5 g/kg),酒类(2.5 g/kg),蜜饯(5 g/kg),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青钱柳叶多酚推荐食用量≤3 克/天(以总多酚含量 18 g/100 g 计,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乳及乳制品(调制乳和风味发酵乳3 g/kg,乳粉及调制乳粉按照冲调后液体质量折算,干酪、再制干酪、干酪制品、炼乳按照生乳原料倍数折算),饮料类(液体饮料≤50 mL包装30 g/kg,51~500 mL包装3 g/kg,固体饮料按照冲调后液体质量折算),果冻(48 g/kg),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48 g/kg),糖果(60 g/kg),冷冻饮品(30 g/kg),酒类(15 g/kg),蜜饯(30 g/kg),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动物双歧杆菌乳亚种 XLTG11批准列入《可用于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GB 31639),同时克罗诺杆菌属不得检出(100 g);紧密镰刀菌蛋白婴幼儿、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蛋白核小球藻推荐食用量≤20 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指标参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藻类及其制品的规定执行;植物甾醇推荐食用量≤2.4 克/天,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包括木聚糖酶,纤维素酶。海藻酸钙(又名褐藻酸钙)扩大适用范围至再制干酪及干酪制品(5 g/kg)、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除05.01.01以外的可可制品(5 g/kg),膨化食品(3 g/kg)。6S-5-甲基四氢叶酸钙扩大适用范围至除13.01~13.04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使用量以叶酸计,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中关于叶酸用于辅食营养补充品的规定。食品营养强化剂 2’-岩藻糖基乳糖,食品营养强化剂 3’-唾液酸乳糖钠盐,食品添加剂乳糖-N-新四糖增补质量规格要求。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树脂乙烯醇均聚物扩大使用范围/使用量,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叔丁基膦酸钙为新品种。
https://www.nhc.gov.cn/sps/c100088/202605/488dacb045534128b6937a31dfdd1176.shtml
【药食同源】
1.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黑参能否用到预包装产品里 黑参粉是用的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经过九蒸九晒后磨的粉(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4月29日)
2026年4月29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黑参能否用到预包装产品里,黑参粉是用的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的人参经过九蒸九晒后磨的粉。》作出答复。依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新食品”与食药物质常见问题解答》,原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批准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现称新食品原料),并对其拉丁名称、基本信息、食用量及不适宜人群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版),红参是以人参为原料,经蒸制干燥后的同源加工品。以符合上述公告要求的人参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红参,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等要求,亦应参照人参的公告执行。来函咨询黑参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但未就黑参的原料、工艺进行说明,故无法就其可食用性做出进一步判断。截至2025年1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新食品原料清单、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清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无黑参,我委未就黑参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亦无黑参食用安全性问题的相关文件、信息或资料。以上回复仅供参考,相关问题可致电进一步沟通和交流。
http://wsjkw.shandong.gov.cn/hdjl/index_7208.html?metadataId=88187&siteId=330
2.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 | 关于紫皮石斛是否能在福建省加工生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8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关于云南省已经制定关于紫皮石斛的地标,能否采购云南省生产的紫皮石斛在福建省内作为食品原料进行加工生产。福建省卫健委未发布有关紫皮石斛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也没有与云南省互认。关于紫皮石斛能否在福建省加工生产问题,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https://wjw.fujian.gov.cn/gzcy/zrxx/detail.htm?letterid=961443
3.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 | 关于芫根/芜菁能否在福建省加工生产(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8日)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芫根/芜菁有青海省和西藏的地方标准,且在NY/T 745中明确芜菁属于绿色蔬菜,能否采购在青海或西藏生产的芫根/芜菁作为原料在福建省进行加工生产。福建省卫健委未发布有关芜根/芜菁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也没有与青海、西藏互认。关于芜根/芜菁能否在福建省加工生产问题,建议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https://wjw.fujian.gov.cn/gzcy/zrxx/detail.htm?letterid=961444
4.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2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丨关于将五味子等中药材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6日)
2026年5月6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就《关于将五味子等中药材列入国家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作出答复。2017年,吉林省提交了五味子相关的食药物质申请材料,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研究,认为所提材料不足以支持五味子作为食品广泛使用的安全性,需要继续开展五味子毒理学以及食用安全性研究。2023年委托吉林大学、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吉林省公共卫生研究院)开展了五味子中化学污染物的食用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下一步,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服务企业申报,待资料齐全后适时向国家卫健委提出扩增建议,推动五味子等食药物质产业发展。
http://xxgk.jl.gov.cn/zcbm/fgw_98077/xxgkmlqy/202605/t20260506_9580076.html
5.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37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丨关于强化人参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激活吉林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提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5月6日)
2026年5月6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就《关于强化人参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激活吉林省人参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动能的提案》作出答复。目前已开展的工作为: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加快构建人参标准体系,主导制定国家标准19项、地方标准54项,社会团体和企业自我声明团体标准102项、企业标准323项,形成协同发展格局;依托全国参茸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构建技术支撑体系,常态化开展标准宣贯和培训,发布消费选购指南,持续整治规范人参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将推动完善全链条人参标准体系,持续推进市场整治行动,并加大对新型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http://xxgk.jl.gov.cn/zsjg/glj/xxgkmlqy/202605/t20260506_9580393.html
6.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景天三七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4月29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景天三七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查,景天三七未被国家列入 食药物质目录,未被收录于“新食品原料批准”相关公告,贵州省亦未发布景天三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景天三七在贵州省内尚无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法定依据。有关食品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请咨询市场监管部门。
https://wjw.guizhou.gov.cn/govmsgbox/202604/tGovMsgBox_27741738.html
7.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接骨木莓在贵省辖区内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11日)
2026年5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接骨木莓在贵省辖区内是否有传统食用习惯》作出答复。依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新食品原料的审查和许可,相关咨询内容可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七号公告,有关新食品原料的问题可直接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有认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工作职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只有在需要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时,组织专家论证相关食品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特色食品。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从未收到申请制定接骨木莓(西洋接骨木的果实)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不掌握其在我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证明资料。
https://wjw.nmg.gov.cn/hdjl/zrxx/lyxq/index.html?type=1&siteId=68&metadataId=243514
【标签标识】
1.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通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5月9日)
2026年5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推行商标业务全面电子化的通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商标业务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原则上应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电子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材料。商标变更业务网上申请免费,其他商标业务网上申请享受九折优惠。2026年5月9日至6月30日为过渡期,商标代理机构需做好准备工作。此前已提交纸件申请的答复及补充材料可继续通过纸件提交,后续将提供纸件转电子件功能。
https://sbj.cnipa.gov.cn/sbj/tzgg/202605/t20260509_38419.html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15日)
2026年5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5日。《办法》适用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广告内容管理,明确“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等内容,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完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事项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加强网络直播广告监管,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衔接《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明确“三品一械”直播广告监管规则,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企业和平台企业主体责任。
https://www.samr.gov.cn/hd/zjdc/art/2026/art_2a99498546434468b1fada4203fdc7ce.html
2.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产品富硒宣称应符合哪些标准?(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5月6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产品富硒宣称应符合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规定了营养强化剂硒可强化的食品类别和使用量,列出了强化硒所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如需在食品中强化硒,应当按照该标准规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中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等作出了规定,对于“富硒”声称的条件和要求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上述标准已主动公开,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阅。
https://hc.jiangxi.gov.cn/jxswsjkwyh/mail/detail.html?id=2029407791130681344
【检验检测】
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月6日)
2026年5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开展2026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能力验证项目包括豇豆中噻虫嗪、噻虫胺的测定,保健食品中真菌毒素的测定,婴幼儿配方乳粉中缩水甘油酯、乳铁蛋白、泛酸的测定等。
https://www.samr.gov.cn/rkjcs/tzgg/art/2026/art_6383ac91bb794cad8dc50bccba647f89.html
二、食品标准
1.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开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5月14日)
2026年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发布征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第3号修改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15日—2026年7月13日。第3号修改单内容包括:将附录 A 的“表 A.1 食品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更改如下:“商品类别”的“罐头”细分为“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并规定 k 值分别为 2.5 和 8.0;更改脚注 d 为“冲调类产品 k 值取 11.0,自带容器冲泡类方便米/面 k 值取 15.0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增加脚注 o 为“挂耳咖啡产品 k 值取8.0”;标准实施要求为修改单发布即实施。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jscx/bzgf/art/2026/art_a61062321bc34fa6b664d08a0cb88983.html
1.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关于《临床用益生菌技术要求》等三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 5月15日)
2026年5月15日,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发布《临床用益生菌技术要求》《有助于维持骨关节健康的营养食品开发指南》《甘油三酯型鱼油质量规范》三项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请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抓紧组织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按时完成标准的编制。
https://www.fdsa.org.cn/index/index/newsdetail.html?id=27200&cat_id=152
2. 北京食品学会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原料 益生菌》《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 益生菌》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北京食品学会 5月28日)
2026年5月28日,北京食品学会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原料 益生菌》《特殊医学用途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 益生菌》团体标准立项公告,公示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至6月4日。如有单位希望参与相关标准编制,或有单位对立项标准项目存在异议,请于公告期内将意见反馈至北京食品学会。
http://www.bfi.org.cn/page14?article_id=497
三、国外政策法规
1. 欧盟拒绝批准食品上除降低疾病风险和促进儿童发育与健康以外的健康声称(欧盟委员会 5月27日)
2026年5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 2026/1118 ,拒绝批准除降低疾病风险和促进儿童发育与健康以外的食品健康声称。此次决定基于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对Alzchem Trostberg GmbH提出的“每日补充肌酸可改善认知功能”健康声称的科学评估,EFSA认为现有数据未能证实肌酸补充与认知功能改善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该健康声称未被纳入欧盟允许的健康声称清单,相关规定自官方公报发布后第20天起生效。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L_202601118
2. 美国发布婴儿配方奶粉蛋白质质量检测指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5月21日)
2026年5月21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了婴儿配方奶粉蛋白质质量检测指南。该指南旨在帮助制造商和实验室设计、实施、评估和报告蛋白质效率比(PER)研究,以确保婴儿配方奶粉作为唯一营养来源时,蛋白质具有足够的生物学质量。指南建议采用AOAC官方方法960.48的适当修改版进行PER大鼠生物测定,并在婴儿实际食用前评估蛋白质质量,防止婴儿摄入蛋白质不足或生物不可用的配方。FDA鼓励采用替代动物实验的方法,并允许制造商申请相关豁免。该指南为行业提供了推荐性操作建议,并明确了相关法规要求。
3. 韩国发布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评估指南(眼健康相关)(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 5月22日)
2026年5月22日,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发布健康功能食品功能性评估指南(眼健康相关),主要内容包括:功能性试验方法等。
四、保健品批件决定书收集汇总
2026年5月发布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2次,涉及产品共187个,具体信息详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