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法规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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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03日)
2026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调整细化了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进一步明确作业区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和关键设备监控要求;细化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强化产品过敏风险管控;进一步严格原料管理。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16a3c2a9d2e140adb7342498922533a9.html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13日)
2026年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度关注餐饮等服务行业广告以及各类促销广告宣传,对于在广告中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促销优惠前置交易条件的,依法认定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情节严重,可能引起消费者对交易条件等关键信息产生误判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重点关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于广告未标注或者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提示用语的,责令改正;重点关注AI生成式广告,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广告中利用AI生成并使用他人形象,或者以AI虚构的人物形象为产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却未对AI内容作出提示,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https://www.samr.gov.cn/ggjgs/tzgg/art/2026/art_23fa8f1eaa5546af86528157fbc85db5.html?sessionid=
目录
一、国内政策法规
二、食品标准
三、国外政策法规
一、国内政策法规
【通用基础】
1.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 03月13日)
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纲要》明确加强粮食、生物等领域安全国际合作,推动完善全球安全治理;科学开发江河湖海和森林食物资源,发展高质量水产养殖,稳步扩大木本粮油生产,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提升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合成生物技术,拓展新型蛋白来源;实施合理膳食行动与国民营养计划,持续开展健康体重管理行动;推进粮食产后全链条节约减损,实施全谷物行动计划;完善化肥储备制度,加强钾肥、磷肥等保供稳价;加强粮食购销和储备管理,保持政府储备粮规模相对稳定,强化储备调节功能,健全粮食监管新模式;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进粮食流通提质增效;健全食品药品全链条全过程监管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监管,强化风险源头管控,提高协同监管和智慧监管水平,深化重点问题农产品药残治理;完善严格高效的药品监管,深入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强化高风险产品抽检抽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2633.htm
2.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19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对2026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作出部署,重点项目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核查处置管理办法》《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医疗器械管理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价格法》《禁止传销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6/art_eebdacc52fb641d98fcf71b099765e11.html
3.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部 03月13日)
2026年3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原相关环境保护法律自2026年8月15日废止。文件明确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化学物质污染、电磁辐射污染、光污染等环境污染。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fl/202603/t20260313_1146496.shtml
【市场监督】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30日)
2026年3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通知。通知强调要精准辨识和依法查处平台企业无正当理由,利用搜索排名、经营评价、算法控制、限制流量、下架商品、增加费用、拖欠账期、中止交易、内部惩戒等手段,或在补贴、优惠、红包、折扣、“满减”、“买赠”、促销等活动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适应高质量发展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持续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常见、高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着力提升智慧监管能力,推动实现重点平台反不正当竞争处置信息与行政监管信息系统的自动对接,对主体责任不到位、出现重大舆情风险事件等情况的,加大“三书一函”适用力度。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6/art_84f7d42f9e474529bd4c369e84721300.html
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3月19日)
2026年3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计划》明确抽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检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等。
http://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872/post_4872048.html#2953
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2026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3月19日)
2026年3月19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全省2026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检查对象为全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检查范围包括乳制品、肉制品、食用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酒类、固体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食盐、食醋、压片糖果、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者;花生油、肉制品小作坊;婴幼儿用塑料奶瓶和奶嘴、竹木砧板等竹木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
http://amr.gd.gov.cn/gkmlpt/content/4/4872/post_4872086.html#2953
3.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6年20类食品相关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3月23日)
2026年3月2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20类食品相关产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相关产品包括奶瓶、奶嘴、婴幼儿餐饮具、餐具洗涤剂、纸杯、吸管、可重复使用塑料餐饮具、非复合膜袋、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竹木餐饮具、日用陶瓷餐饮具、食品接触用纸制品、密胺塑料餐具、食品接触用玻璃制品、复合膜袋、食品接触用金属器皿及工具、不锈钢真空杯、食品接触用铝制品、食品接触用涂层制品、食品接触用硅橡胶制品等。
https://amr.gd.gov.cn/zwgk/zdlyxxgk/jdgl/content/post_4873186.html
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药食同源原料资质问题(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2月13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药食同源原料资质问题: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https://amr.gd.gov.cn/hdjlpt/detail?pid=3364335
2.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 | 关于显齿蛇葡萄叶的使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03月1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关于显齿蛇葡萄叶的使用: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等3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3年 第16号)、《关于批准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 第12号),批准显齿蛇葡萄叶、线叶金雀花为新食品原料;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新食品原料生产单位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公告要求进行生产,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关于具体公告内容的解释,建议径向卫生行政部门咨询。
https://mp.weixin.qq.com/s/M9i7zw9QnnsHeTcJfQL-gw
3.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 | 紫蓝草、枫叶、苏木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02月14日)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答复紫蓝草、枫叶、苏木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经查询,紫蓝草、枫叶、苏木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也未被收录于“新食品原料批准”相关公告,亦未颁布相关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因此,尚无紫蓝草、枫叶、苏木在贵州省内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直接依据。有关食品原料的生产经营活动,请向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https://mp.weixin.qq.com/s/8lRaerfdlvD3u4DAk7ykcg
【生产经营】
1.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03日)
2026年3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6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细则》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条件审查;调整细化了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进一步明确作业区环境卫生控制要求和关键设备监控要求;细化关键人员岗位职责;强化产品过敏风险管控;进一步严格原料管理。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16a3c2a9d2e140adb7342498922533a9.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18日)
2026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新国标注册问答。问答明确自新国标发布之日起,申请人即可按新国标提出产品注册(含变更)申请,获得注册后即可按新国标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自新国标实施之日起,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国标注册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此前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对已获得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申请人仅按新国标调整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或产品类别的,原则上按变更注册办理。申请注册部分调整型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应针对申请注册产品的临床使用场景、适用人群、不适用人群(禁用或/和慎用人群等)等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产品能量、宏量营养素等调整依据,适用人群、不适用人群以及确定依据,临床使用或研究材料等,在标签说明书中增加相应风险提示。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ssps/art/2026/art_fce14a1222da492c958460281c175eb2.html
3. 一图读懂|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说新语 03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了《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平台提供者对平台内食品销售行为负总责,应当将食品安全责任嵌入平台管理和运营的全流程各环节,其核心责任与义务包括: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机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实际运营机构管理、食品选品推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管理规范: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智能监测、排查调度、快速处置等工作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无论线下经营还是线上经营,都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所销售食品的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在线上经营更应当重点履行的责任与义务包括:入网销售者要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经营项目范围开展销售活动;入网销售者对所售食品安全负责,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入网销售者要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真实准确、清楚明晰展示其经营资质信息和所售食品信息;入网销售者要把风险防控贯穿网络食品销售全过程,在保障所售食品本身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食品贮存、运输、配送等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https://mp.weixin.qq.com/s/sunQ27DeckONHffrw2XtWg
【标签标识】
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27日)
2026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办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对该商品承担质量责任的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或者备案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经集团公司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备案后,子公司生产的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并使用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可以使用集团公司授权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鼓励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向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提供商品生产销售、行政许可、认证、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追溯相关信息。”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0f6e0c2afbd149cd813886485764fc97.html
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27日)
2026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包括:将相关部门名称统一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商品条码的定义及采用国际通用标识体系;完善全国及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的职责;细化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的范围;规定商品条码使用的责任主体及备案要求;鼓励提供质量安全追溯信息;调整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gs/art/2026/art_07c812f6d2c048ee9c1d969e356deecc.html
【广告宣传】
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03月13日)
2026年3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高度关注餐饮等服务行业广告以及各类促销广告宣传,对于在广告中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对消费者不利的交易条件或者促销优惠前置交易条件的,依法认定广告内容不清楚、不明白,情节严重,可能引起消费者对交易条件等关键信息产生误判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重点关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于广告未标注或者以难以被消费者清晰识别的文字或者语音表述“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提示用语的,责令改正;重点关注AI生成式广告,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在广告中利用AI生成并使用他人形象,或者以AI虚构的人物形象为产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却未对AI内容作出提示,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https://www.samr.gov.cn/ggjgs/tzgg/art/2026/art_23fa8f1eaa5546af86528157fbc85db5.html?sessionid=
二、食品标准
1. 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征求《保健食品中硫酸软骨素的测定》等2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03月30日)
2026年3月30日,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征求《保健食品中硫酸软骨素的测定》《保健食品原料 益生菌》2项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29日,其中《保健食品中硫酸软骨素的测定》描述了保健食品中硫酸软骨素的测定方法,适用于软胶囊、硬胶囊、片剂、粉剂、凝胶、液体等类型的保健食品中硫酸软骨素的测定。《保健食品原料 益生菌》规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益生菌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适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益生菌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https://mp.weixin.qq.com/s/_BqxKiPLQk_WFisoakwibA
2.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代餐食品分类与标示要求》征求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03月19日)
2026年3月1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代餐食品分类与标示要求》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7日。文件提供了预包装代餐食品的产品分类及标签标示的指导;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其生产的代餐产品进行分类、提供标示信息等。
https://std.samr.gov.cn/gb/search/gbDetailed?id=3962A00C3C913990E06397BE0A0A3776
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原料 第1部分:螺旋藻(报批稿)》等1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意见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03月27日)
2026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就《保健食品原料 第1部分:螺旋藻(报批稿)》《保健食品原料 第2部分:破壁灵芝孢子粉(报批稿)》《保健食品原料 第3部分:辅酶Q10(报批稿)》《保健食品原料 第4部分:褪黑素(报批稿)》《啤酒及饮料用拉环盖质量通则(报批稿)》《食品金属容器与金属盖密封性的测定(报批稿)》等13项推荐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7日。
https://www.samr.gov.cn/bzjss/zqyj/art/2026/art_d7731d2a3a8e46fdbbe39e35c15efb18.html
三、国外政策法规
1. 欧盟食品安全局发布Anxiofit-1(一种标准化的紫锥菊根提取物)对降低亚临床焦虑及轻度焦虑的健康声称的评估意见(欧盟食品安全局 03月04日)
2026年3月4日,欧盟食品安全局Anxiofit-1(一种标准化的紫锥菊根提取物)对降低亚临床焦虑及轻度焦虑的评估意见。专家小组得出结论:现有科学证据不足以证实Anxiofit-1与减轻亚临床焦虑及轻度焦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https://efsa.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26.9964
2. 日本发布《日本版包装正面营养标示指南》(日本内阁府消费者厅 02月26日)
2026年2月26日,日本消费者厅发布《日本版包装正面标示指南》,《指南》的内容包括:(1)该指南文件的背景、目的;(2)规定了食品包装正面营养标示的定义;(3)适用范围:规定该指南的适用范围为预包装的普通加工食品,不包括特别用途食品中的病人用食品、婴幼儿用调制乳以及酒类;(4)标示样式:由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食盐当量的文字及各营养素含量的数字、以及每日推荐摄入量百分比组成,框外上方标示文字“每餐份(每袋)”,下方标示文字“%是就每日推荐摄入量而言的占比”;(5)标示单位:以该食品的每餐份的量为单位进行标示;(6)标示值:和包装背面的营养成分值一致,但对于销售时和食用时营养成分量有所差异的食品而言(如茶叶、咖啡、浓缩饮料等),最好能在正面标示中以食用时的状态进行营养标示;(7)各营养素在营养素标示基准值的占比:以《日本人的饮食摄入基准(2025年版)》中18岁以上的成人的营养素每日推荐摄入量为基准进行标示;(8)标示位置、字符尺寸、颜色:以8磅以上的纯色字符标示于消费者方便找到的包装正面处等。
https://www.caa.go.jp/policies/policy/food_labeling/nutrient_declearation/contents_001/
四、保健品批件决定书收集汇总
2026年3月发布保健食品批件(决定书)待领取信息5次,涉及产品共91个,具体信息详见下表。